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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省总队后勤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的通知


川武后财字〔1996〕1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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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1996〕后财字第84号《通知》转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1996〕后财字第102号《通知》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87号《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精神,为搞好征收管理工作,使应纳个人所得税及时解交入库,现就代扣代缴中的几项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武警支队以上单位,其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级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二、各支队级单位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每月代扣,并按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解交;驻成都市五城区单位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向所在地域内的主管地方税务部门解交。有关解交具体事宜,由各支队级单位与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协商解决。

三、总队机关应纳个人所得税,由司令部管理处按月人工资中代扣,并按月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解交。

未尽事宜,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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