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税务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8〕44号《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称:“我省各家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否应按规定重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印花税条例规定计算贴花。”
市局补充:以上凭证,应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目,依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请一并贯彻执行。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zss/2018-07/05/content_2faba5a10d2e4b63b926175fe0247da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