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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1998〕5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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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分局、税务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8〕44号《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称:“我省各家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否应按规定重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印花税条例规定计算贴花。”

市局补充:以上凭证,应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目,依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请一并贯彻执行。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zss/2018-07/05/content_2faba5a10d2e4b63b926175fe0247da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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