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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中山市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1998〕14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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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局、税务所: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7〕207号《关于对建制镇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市局以中山地税发〔1997〕号转发)和粤地税发〔1997〕242号《关于对暂缓征税的建制镇的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恢复征收房地产税的通知》我局以中山地税发〔1997〕226号转发)规定,对全省尚未征收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建制镇一律恢复征税。对此,市局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市建制镇“两税”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征收的范围包括镇政府所在地及工商业小区。

市局要求:各单位抓紧时间做好1998年度的“两税”复征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当地繁华程度,确定复征“两税”的范围,并将工商业小区复征的范围按《审批表》(后附)要求上局地方税管理科。

请贯彻执行。

附:工商业小区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审批表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 全市 通知

抄送:各镇(区)政府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1998年8月10日印发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zss/2018-07/05/content_76e5bb66b3404065bba93560959d8e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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