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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1996〕3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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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注释:废止正文第二条。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分局、税务所:

对土地增值税有关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以及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问题,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5〕61号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5〕218号)的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58比例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之和的10%比例计算扣除。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划分界限问题纳税人建造住宅楼宇出售,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普通标准住宅:

(一)楼层在九层以下(含九层)的住宅楼宇;

(二)一个单元的住宅的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的。

上述第一款是指整幢住宅楼宇最高楼层不超过九层。对于~幢最高楼层不超过九层的住宅楼宇中既有符合上列第二款规定的住宅单元,又有不符合标准的住宅单元,在界定普通标准住宅问题上,可从宽掌握,以单元住宅进行界定。至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每平方米的单位成本,以各自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市局地方税管理科反映。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一丸九六年二月八日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zss/2018-07/05/content_d55ec33615d74e23bcfbb4ca042af7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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