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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中山市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1999〕16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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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分局、税务所:

近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粤府函〔1999〕212号,见附件二),对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重新明确,考虑到我市1998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复征范围与省政府批复的征税范围不一致,经我局请示中山市人民政府同意,从1999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另外,对1998年未按省规定的征税范围复征的房产和土地不再补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2号)

附件二: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粤府函〔1999〕212号)

一九元九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全市通知

抄送:各镇(区)政府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1999年9月21日印发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zss/2018-07/05/content_c0c85a8f1da74f378b71261213e0df7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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