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税务所:
近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粤府函〔1999〕212号,见附件二),对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重新明确,考虑到我市1998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复征范围与省政府批复的征税范围不一致,经我局请示中山市人民政府同意,从1999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另外,对1998年未按省规定的征税范围复征的房产和土地不再补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2号)
附件二: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粤府函〔1999〕212号)
一九元九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全市通知
抄送:各镇(区)政府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1999年9月21日印发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zss/2018-07/05/content_c0c85a8f1da74f378b71261213e0df7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