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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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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一)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注释:自2012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第二条第(二)、(三)项转让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停止执行

注释:自2021年11月1日起,相关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公告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公告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统一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告如下:

一、从2010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调整为:

(一)保障性住房的预征率为1%;

(二)普通住宅的预征率为2%;

(三)其他房产的预征率为2.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别调整为:

(一)销售(转让)保障性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2%;

(二)销售(转让)普通住宅、转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5%;

(三)销售(转让)其他房产、转让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5.5%。

三、本公告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的住房;普通住宅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其他房产是指除保障性住房、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房产。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分送: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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