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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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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失效废止。自202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为落实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精神,切实减轻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业户的税收负担,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作出调整。《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8〕225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8月25日

 

 

中山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 业

带征率%

适 用 范 围

农、林、牧、渔业

0.5

从事对各种农作物、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活动,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海洋或内陆水域的养殖和捕捞活动的业户

制造业

1

从事工业产制、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的业户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0.8

从事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的业户

交通运输业

1.5

从事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的业户

建筑业

1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户

服务业

1.5

从事旅店、旅游、仓储、租赁、广告及其他服务业的业户(饮食业、中介业、桑拿业除外)

饮食业

1.5

从事餐饮服务的业户

服务业—中介业

3

从事各类中介服务的业户

娱乐业、桑拿业

2.5

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网吧的业户,以及从事桑拿的业户

二手房地产交易

3

发生二手房地产交易的业户

其他行业

1.5

从事文化体育业等上述未列举行业的业户

 

注:

 1、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带征率

 2、对从事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分局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带征率。主营业务按营业额的大小确定,年初确定主营项目后,如年度内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业户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重新申报,并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结清税款。

 3、税务机关门前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代征单位代征个人所得税时,难以确定主营项目的,可先按业户申报的应税项目所对应的行业确定带征率。

 4、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业户不得事先按带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提供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中的税费及合理费用,难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3%的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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