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4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21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结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情况,我部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财库〔2015〕2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财政部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