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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农牧厅
关于健全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


内发改价费字〔2021〕4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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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建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57号)相关要求,全面建立我区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扩大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覆盖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要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测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各环节成本,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应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前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地区,要在2023年底前,全部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新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地区应一律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

(一)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各地要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居民用户生活垃圾的收取以户为基数,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额标准;非居民用户加快推行计量收费,以重量或容积为计价单位,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分类垃圾收费标准低于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的原则制定。鼓励各地结合垃圾分类对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实行差别化收费,探索开展计量收费,促进生活垃圾减量。2021年底前,呼和浩特市和通辽市开展非居民生活垃圾计量收费试点,制定计量收费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二)推行厨余垃圾计量收费。非居民厨余垃圾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计量收费机制。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充分考虑非居民承受能力,逐步到位。鼓励各地区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实际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的执行较低价格,高于定额标准的实行加价,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加价幅度,拉大价格级差,体现有奖有罚,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垃圾源头减量。

三、探索建立农村牧区生活垃圾付费制度

建立盟市、旗县为主、自治区奖补的政府投入体系,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农牧户付费制度,逐步形成财政补助、村集体补贴、农牧民适当付费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牧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完善危险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各地应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理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处理全流程严格管理,不得分解环节收取费用。

五、明确其他固体废物处理收费定价机制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处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培养壮大处置机构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竞争,引导市场主体按照补偿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间沟通协调,统筹运用价格、环保、财政、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成本监审为依据,综合考虑成本变化、社会承受能力、企业服务质量等因素,动态调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各地应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将宣传工作与政策制定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共同责任,发动全社会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此页无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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