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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2018〕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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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1月1日起废止。参见:《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税〔2023〕1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管理。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管理。并对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流程规范如下:

一、报送申请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送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九)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资料报送日期内向省级税务主管机关一并报送。

二、联合审核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联合下达资格确认文件

对联合审核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财税〔2015〕2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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