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2号)、《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青财税字〔2022〕283号)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收的相关税费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纳税费或予以退还。
五、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要继续落实好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政策,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