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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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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1年10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销售普通住宅为3%。

(二)销售非普通住宅为3.5%。

(三)销售别墅、写字楼、商铺为4%。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预征率自2013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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