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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国税函〔2003〕7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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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征收分局、市局涉外分局:

现将省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3〕1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发票发售部门在进行发票入库及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必须认真核对录入信息是否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对发现有税务机关错误录入发票代码、号码现象而发票尚未售卖给企业时,要及时在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上做发票上缴工作。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发生专用发票填开误操作并已将

发票抵扣联交付购货方的错误,必须要求企业及时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作废处理。对无法收回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必须要求企业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抄报税时,需带上抄报税月份的所有纸质作废发票,交由税务人员查验发票联次与号码是否与已抄报税的数据相符。

四、市局决定于2003年9月开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因操作失误而形成的“属于作废发票”进行考核,并纳入《韶关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岗位职责奖惩办法》,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〇〇三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增值税  专用发票  金税工程  通知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3年9月3日印发打字:丘艳珍  校对:流转税科 唐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文件

粤国税办转字〔2003〕155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三日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ffgsgs/2003-09/02/content_99a4f487f1914dd8abbfd7e26db4755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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