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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国税函〔2009〕7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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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内容修订。蓝色部分为2018年7月5日修改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2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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