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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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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提高残保金征缴工作质效,国家税务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调整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起,将我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为配合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审核时间(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将残保金征期定为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上年度残保金。

二、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后,原按月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不再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后的计算结果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而变更为直接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

三、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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