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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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本通告的背景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和《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规定,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审核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税务征收系统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系统实现了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用人单位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时,申报表中“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系统自动读取残联审核认定并传递的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允许手工填写或修改。我省企业残保金一般按月申报缴纳,因此,企业申报缴纳时期限与残联认证审核时间不一致,会导致企业在每年1、2月申报残保金时,系统没有残联审核认定并传递的可供读取的数据,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申报缴纳残保金。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保金,提高残保金征缴工作质效,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制定本通告。
二、本通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自2024年起,将我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为配合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审核时间(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将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定为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上年度残保金。
(二)明确“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填报口径变化。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后,原按月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不再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后的计算结果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而变更为直接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