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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公告2023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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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我省自2023年12月1日起,优化调整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纳流程内容

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缴费人先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经办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缴纳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023年已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当年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未申报2023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自2023年12月1日起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本年度缴费工资。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季度、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季度)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缴费人存在2023年12月1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023年12月1日后未进行参保登记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及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等政策性补缴的,仍先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纳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和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自助办税(费)终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申报缴纳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海易办、聚合二维码扫码、海南省电子税务局APP、自助办税(费)终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申报缴纳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2023年12月1日0时至2023年12月3日24时,全省各类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暂停办理,自2023年12月4日0时起恢复办理。

(二)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17日

https://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17149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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