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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告2023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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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安徽省自2023年12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3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当年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调整变更2023年1月至11月缴费工资的,按照各统筹区现有政策,其差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生成传递税务部门征收。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12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掌上办”(皖事通、微信、支付宝)、相关商业银行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切换。

1.人社部门:系统升级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集中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不停机。

2.医保部门:2023年11月23日18:00至12月2日24:00,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征缴类业务经办系统功能模块和公共服务渠道的相关业务系统功能模块暂停服务。期间,一是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含新增、变更、注销等关联业务)、医保关系转移、参保缴费(补收、补退)等各类征缴业务暂停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在停服前将征缴类在途业务办结。二是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业务的相关功能模块同步暂停服务。三是非征缴类业务,如门诊(急诊)医保结算、住院医保结算、药店购药等医保结算类业务不受影响。预计12月3日0时起,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暂停的服务功能恢复正常。

3.税务部门:11月26日18:00至12月1日8:00,税务部门相关业务系统停机,申报缴费类业务暂停办理,相关业务自12月1日8:00起恢复办理。

(二)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三)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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