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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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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和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三、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按照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

四、我市2020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更新,在网站以通告形式适时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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