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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2〕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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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各地在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9号)时,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和执行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对公账户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方协议账户及其他企业账户的参保单位资金发放问题

无对公账户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方协议账户及其他企业账户的参保单位(以下称无账户参保单位),符合条件的,经无账户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公示后,可发放到无账户参保单位提供的其他合法合规银行账户。无账户参保单位须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及资金接收人须出具经单位同意且接收资金将用于单位经营的书面承诺。单位或资金接收人的承诺不属实的,单位或资金接收人应全额退回有关资金,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关于企业划型问题

(一)大中小微型企业类型的划分问题。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分的结论执行,包括自治区统计部门确定的名单、自治区发布的后续补充名单、核定名单以及经有关部门复核认定的名单。2021年审计提出整改意见的,以整改后的名单为准。其他情形,其条件和标准等按原政策执行。

(二)企业所属行业类型认定问题。

1.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所属行业划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0号)和桂人社发〔2022〕29号文件规定执行。

2.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所属行业类别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或企业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主管部门协助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认定,或参照企业在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确认。确认结果应提前告知相应企业,并向社会公示和公布。

三、关于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象发放范围问题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关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的原则,调整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市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象范围为:2022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市、县(市、区)相关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具体范围由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以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为重点,结合本地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综合确定,其他条件和标准等按原政策执行。调整范围从2022年6月起执行,之前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市按原政策执行。

四、关于优化经办服务的问题

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对具备条件的经办业务,要积极实施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快释放。以下情况要全面实施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及时落实政策,发放到位: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二)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所在地级市的补助范围企业,其他市5个特困行业类型划分明确的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三)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大型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时,应主动告知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企业表明已自主选择放弃申领“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的可按免申即享模式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各地要加强部门间协作,积极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堵点问题,推动相关政策全面及时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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