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浙江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1-24
【字体: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流程,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改善缴费人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对全省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进行统一规范,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用人单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黄子凯;

联系电话:0571-87668720。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浙江省(不含宁波)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二、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24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