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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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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维护税收公平,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法〔2011〕95号)精神,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已按要求建成存量房交易价格评税系统(以下简称评税系统),从2012年3月1日起,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纳税人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将应用评税系统审核计税价格,若申报的交易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按评税系统的评估价格值征税。

特此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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