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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下放部分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通知


江国税办发〔2010〕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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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条款失效。文中第一、三、四、五、六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鉴于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已于2009年将大部分汽车的登记注册业务下放到各市(区)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为方便纳税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市局拟将部分汽车的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业务从2010年4月1日起下放到各市(区)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由市(区)局办理的汽车种类

目前,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下放由各市(区)车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汽车类型是除危险品运输车、进口车、10座(含)以上的客车、校车以外的所有车型,据此,市局拟将上述四类车型以外的车购税征收业务下放由台山、开平、鹤山、恩平4市局税务机关办理。考虑到人员配备等问题,蓬江、江海、新会三区的汽车车购税征收业务暂不下放,仍然由江门市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市局车购税分局)办理。

二、原有汽车车购税档案的处理

由于目前市局车购税分局对车购税档案没有按地区分类归档,重新分类极为困难,市局决定现有车购税档案仍由市局车购税分局管理,以后发生涉及这部分车辆的异动业务(完税证明补办、档案变更或迁出等)仍需到市局车购税分局办理。

三、关于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信息的统一

为了统一全市各车购税征收单位核定新车型(含汽车、摩托车)最低计税价格的标准,市局拟制定新车型最低计税价格定价标准,由各市(区)局车购税征收单位负责在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中以市局车购税分局用户的身份录入新车型的相关资料,经市局车购税分局核准后全市统一执行。

四、关于免税车辆的处理

这次下放征收的汽车种类中包括免征车型,对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免税图册的车辆以及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由各负责车购税征收业务的办税服务厅主任根据有关文件在车购税征管软件中审批,对于其它如出国留学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等的免税申请,由各市(区)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后呈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各市(区)局政策法规股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市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报送免征车辆清单。

五、关于新业务的培训

为了不影响征收工作及提高培训效果,市局将于3月起派出工作人员到各车购税征收单位对相关业务进行培训及释疑。

六、组织分工

各市(区)局应由政策法规股牵头,协调人事、计统、票证、征收大厅等有关部门做好征收人员配备、工作指导、税款征收、会计核算、对外宣传等工作,及时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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