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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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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内容修订。蓝色部分为201875修改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的规定,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需要开展事后实地查验的范围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月最大购票限量不小于250份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月最大购票限量小于250份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二、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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