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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函〔2006〕17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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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去年底,市局连续以江地税发〔2005〕205号、江地税发〔2005〕210号转发了省局转发的省委、省政府和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两个文件,要求各地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进行调研,并向市局报告。从各地报告的情况看,我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特别是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征管是严重缺失的。在我市出租房屋实行综合治理的“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各家参与、统一管理”的管理机制未形成前,现就税务部门如何切实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蓬江、江海、新会区税务局要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0607号批件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合力,确保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在近期初见成效。

二、其他市局也要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征管。

三、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省局有关委托代征税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制定相关的委托代征管理规程,明确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职责及工作要求、代征税款缴库和票证管理制度等各项代征工作事项。在日常代征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及培训,确保代征单位严格执法,要定期检查了解代征情况。

四、对纳税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各地应合理确定个人出租房屋的计税租金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供基层税务部门或代征单位实行核定征收时使用。

五、各地要加大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围绕该行业特点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专门的税收政策宣传,使出租房屋的税收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都清楚明白凡出租房屋都须要缴交税费,努力提高出租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营造纳税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0607号批件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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