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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停止执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江地税发〔2009〕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1-07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内容修订。蓝色部分为2018年7月5日修改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各市(区)税务局注意执行。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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