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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停止执行江门市蓬江、江海区个体营运车辆核定税额标准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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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内容修订。蓝色部分为2018年7月5日修改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广东省从2012年1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决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调整江门市蓬江、江海区个体营运车辆核定税额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4号)。今后蓬江区、江海区个体营运车辆涉及各项应缴地方税费按车主户籍住址属地分别由蓬江区、江海区税务局按个体户进行税收管理。

特此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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