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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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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文中关于“惠州市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的规定于2025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惠州市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7〕139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关于印发<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2号)第四条“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该项目适用的最高预征率的两倍”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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