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