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北京海关各单位、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