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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取用水纳入农牧业生产取用水范围时限等内容的通知


内政字〔2023〕1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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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全区水资源税试点改革进展情况,现就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取用水纳入农牧业生产取用水范围时限等内容通知如下:

一、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10日,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在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

上述限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水资〔2018〕143号)规定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超过规定限额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征收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90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规定执行。

三、因上述政策调整涉及退税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水资源税或办理退库;涉及税收滞纳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四、各地区要严格落实“以水定地”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取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农牧业取用水全过程监管,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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