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的便利化和满意度,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等规定,现决定在我市部分退税商店试点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买即退”服务方式
境外旅客在我市试点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方式的退税商店(以下简称“试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按规定取得销售发票、离境退税申请单后,旅客可于当天申请先行领取以人民币现金支付的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
二、“即买即退”退税商店
第一批试点商店为我市部分离境退税商店,名单见附件。后续将视试点情况,择时调整试点商店。
三、“即买即退”适用条件
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除须满足现行离境退税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优惠措施的退税商品,须购自我市试点商店;
(二)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向同一试点商店申请办理“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物品金额在500元至110000元(含)之间;
(三)境外旅客承诺于购物开单后17天(含)内,由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所购退税物品,自我市可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口岸离境;
(四)境外旅客已购物并取得销售发票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五)境外旅客本人持有可操作预授权担保的信用卡。
四、办理流程
(一)购物后“即买即退”
境外旅客根据试点商店所在场所提供的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方式,通过一般办理方式或集中办理方式申请办理退税。
1.一般办理方式:境外旅客在试点商店购买可退税物品后,符合试点条件的,除向试点商店索取销售发票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外,可在填写《深圳市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同意书》并提供本人所持信用卡办理足额预授权担保后,向该退税商店先行领取以人民币现金支付的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
2.集中办理方式:境外旅客在设有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的场所内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取得销售发票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可至该商场的集中退付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先行领取以人民币现金支付的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
(二)海关验核确认
境外旅客在本市可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物品验核手续。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并在离境退税系统中验放通过。
(三)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审核
待海关验核确认后,境外旅客按规定将材料提交至隔离区内离境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专用场所。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1.境外旅客自开具退税申请单后17天内离境的,如其申请资料无误,则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直接操作解除信用卡预授权;如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则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担保扣回先行支付资金。
2.境外旅客自开具退税申请单17天以后离境且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已实施扣款的,如其申请资料符合退税条件,则由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按现行规定将退税款退给境外旅客。
(四)预授权扣款
至先行取得实退税款等额人民币现金且办理预授权担保后的第18天,境外旅客仍未从我市可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口岸离境的,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预授权扣款的,由离境退税代理机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担保扣回先行支付资金。
(五)币种和支付方式
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中,支付境外旅客的款项币种为人民币,支付方式为现金。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等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试点商店名单(第一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