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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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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吉林省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缴费人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其他补充险种。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其他补充险种。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或者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当期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缴费人补缴2024年1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因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补缴业务以及因政策性补缴等其他情形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吉林省电子税务局、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费等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合作银行窗口、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医疗保障局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停机升级,停机升级时间安排如下:

1.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停机升级时间:2023年12月23日0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届时将暂停办理线上线下所有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业务。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社保补贴、政府补助等相关事宜不受影响。

2.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停机升级时间:2023年12月21日0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届时将暂停办理线上线下所有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业务,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受影响。

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停机升级时间:2023年12月27日0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届时将暂停办理缴费人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社保业务。

请缴费人根据上述停机升级时间,合理安排时间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三)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93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http://jilin.chinatax.gov.cn/art/2023/12/15/art_311_725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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