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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本市继续实施调整后的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


沪府规〔2023〕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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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沪府规〔2019〕5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三十。经评估,本市继续实施调整后的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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