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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等
关于落实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城镇垃圾处理费调整事宜的通知


琼财支财〔2023〕14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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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城镇垃圾处理费”已调整为“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进一步做好相关收费项目调整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的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城镇垃圾处理费”调整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应取消二级子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列“103043313 生活垃圾处理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具体征管仍按《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执行。

三、《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价费字〔1996〕134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废止。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14日

 

http://mof.hainan.gov.cn/sczt/0503/202312/ad8b01d2e7014d399832bbddc38a679b.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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