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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关于启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电子票据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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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监督评价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区住建委:

为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规范统一财政票据式样,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票据》(电子),代替原《天津市财政票据》(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票据适用范围及其他管理要求不因票据式样而改变。

二、出售公有住房电子票据式样和换开纸质票据式样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津财综〔2019〕78号)规定执行,电子票据代码为“129901+年度编码”,票据名称项设置为“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票据”。

三、考虑到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设置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有票据和新版票据并行使用。自2024年5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原《天津市财政票据》(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四、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监督评价局按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票据的审核、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新版票据的申领、登记、保管、使用与缴销,并组织做好原票据登记造册、核准、销毁等工作。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https://cz.tj.gov.cn/zwgk_53713/tzggx/202312/t20231229_6496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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