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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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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近期,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行政事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能,严格对照修订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管理,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明确的适用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2.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类票据;

3.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4.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5.公益性单位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6.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涉及应税的资金,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7.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四、《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3〕418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自行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https://czt.nx.gov.cn/xwzx/tzgg/202312/t20231229_4402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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