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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调整盐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宁财(税)发〔2023〕5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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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盐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公平企业间税负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盐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进行以下调整:

一、一等地段范围

县城(含盐池工业园区县城区块):东至中国石油盐定加气站东侧沿县域边境,南至太中银铁路,西至城西滩三阳路,北至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盐池站北侧。

二、二等地段范围

(一)大水坑镇:东至大水坑污水处理厂东侧,南至S201道连南环路,西至宁夏盐池县宇联石膏有限公司西侧,北至S201连S309道。

(二)高沙窝镇:东至金沙东路与307国道改道线交汇处,南至307国道改道线(高沙窝南环路),西至宁夏瑞业工贸有限公司道路服务中心西侧,北至青银高速公路。

(三)惠安堡镇:东至银西高铁交南梁支渠处,南至宁夏新凯能源有限公司惠安堡加油站南侧,西至盐湖东侧,北至惠安堡高铁站南侧。

(四)盐池工业园区高沙窝区块(分东区和西区):东区:东至余庄子村,南至青银高速公路,西至202省道,北至大疙瘩村;西区:东至魏庄子,南至太中银铁路,西至盐池灵武交界处,北至307国道。

(五)盐池工业园区大水坑区块:东至大水坑镇区西侧,南至309省道,西至孙儿庄东侧,北至孙儿庄南侧。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https://czt.nx.gov.cn/zwgk/zfxxgkml/cztwj/202312/t20231229_4402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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