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7日
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规范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
第五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区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个人所得税分成(或返还)比例负担,其余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人才应符合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人才范围,且符合《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高端人才目录》或《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项目紧缺人才目录》标准。人才目录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公布。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身份、工作和诚信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工作条件: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诚信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依法纳税,申请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八条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因而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丧失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自丧失国外长期居留权或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第九条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身份、工作和诚信条件下,按下列规定界定其获得高端人才、紧缺人才资格时点:
(一)高端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的人才认定文件(发文名单)、确认函、证书证件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二)紧缺人才资格的时点:
1.有行业或工种专门技能认证的,以技能认证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2.无行业和工种专门技能认证的,以学历、学位证书或工作单位说明申请人所从事岗位(工种)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三)申请人获得高端人才、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处于纳税年度内的,可享受相应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高端人才、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在纳税年度结束以后才生效的,不享受相应的纳税年度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一个纳税年度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天数计算,以2023年1月我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为分时点,按下列规则分别计算:
(一)纳税年度属于2020、2021、2022年的,申请人一个纳税年度在广州市工作的天数,包括在广州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广州市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出差、接受培训的天数。申请人在广州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广州的工作天数。
(二)纳税年度属于2023年以后的,申请人一个纳税年度在广州市工作的天数,是指在广州市实际停留的天数。申请人在广州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广州的工作天数。
(三)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获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人才政策支持的补贴性所得。
第十三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