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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9〕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1
【字体: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9〕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8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 O九年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8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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