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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缴纳出租物业税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东地税函〔2006〕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22
【字体: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东莞市财政局:

贵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缴纳出租物业税费有关问题的函》(东财函〔2006〕1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物业缴纳的有关税费由贵局属下单位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中心”)代征,相关发票统一由物业管理中心向承租单位开具,物业管理中心应到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南城税务分局办理委托代征和发票领购的相关手续。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

(一)行政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单位取得的出租物业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取得的出租物业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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