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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东地税发〔2001〕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24
【字体: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印花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发〔200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花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2001〕7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因此,对采用自行贴花方式的纳税人逾期未贴花的行为,应当从纳税人书立或领受应纳税凭证之日起,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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