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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11〕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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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1〕2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11〕28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1年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2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贯彻《公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为避免重复税务登记,对于已登记在册的无照户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时,应使用其原纳税人编码,不得重新赋予纳税人编码。

二、纳税人外出经营为兼营行为,需要到外县(市)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应为其开具纸质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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