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广东所属地市东莞市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8〕1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03
【字体: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8〕1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落实好符合条件人员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工作,并对相关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设立台账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二○○八年九月三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8〕16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8〕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情况,请于2008年9月15日前报省局。

二O 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邮编:030000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