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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5〕9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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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税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2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5〕26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3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 O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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