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5〕18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 O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