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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7〕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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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直属分局糖厂征收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6〕299号《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局,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局粤地税发〔1996〕299号文中第一点所称建制镇的范围是指其行政区域范围,即包括了镇政府所在地以及镇辖下的农村管理区。因此,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我市各镇(包括所属农村管理区)一律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市政府东府〔1991〕21号文的精神,市区范围(包括莞城镇、附城区、篁村区、万江区所属的农村管理区)一律按7%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沙角电厂、东莞糖厂、石龙木材厂、塘厦省水电三局工矿区,按其所在镇区适用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99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我省对撤区设立的建制镇,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上一直按1%的低税率给予优惠。由于乡镇经济的发展,为公平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决定对全省建制镇恢复按5%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现将具体事项明确说明如下:

一、凡原按1%优惠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建制镇,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建制镇的范围是指其行政区域范围。原广东省税务局(87)粤税办字第026号文中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市建制镇的城市,在市区范围按7%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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