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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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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调整契税缴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契税缴纳期限由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纳税人于2017年10月1日前签订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但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且未申报缴纳契税的,按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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