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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浙江有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3〕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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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以激发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为着力点,简化优化注册审批流程,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我省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经营主体结构优化升级,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4年底,全面建成全省“个转企”动态培育库。到2025年底,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率先完成转型升级,提升合法经营水平。到2027年底,全省企业占经营主体总量比例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类型分布更加优化。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供给,引导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不得强制要求转型升级、不得增加经营主体负担。

(二)积极指导,有序推进。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按照“培育一批、转型一批、壮大一批”的思路,率先推动科技和制造业领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序推进潜力较大、成长性好的个体工商户逐步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部门联动,协同发力。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建立“个转企”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充分整合政策、信息和市场资源,全方位提供增值化服务,形成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工作合力。

三、支持对象

已在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发展前景较好且具有转型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四、政策举措

(一)优化“个转企”准入服务。

1.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在其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并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处理,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后,允许其采用“直接变更”方式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人力社保、税务、医保、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实现“个转企一件事”高效办成。

2.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保持转型前后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延续性;在核发“个转企”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转型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3.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若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不变,且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依法按照变更程序办理。涉及现场核查的,若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可依法免予现场核查,适用告知承诺办理。

4.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负责有关“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要协调相关许可部门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实施“个转企”税费扶持政策。

1.“个转企”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最新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产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支持依法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2.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3.“个转企”的纳税人在其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历史成本法确认计税基础,并按相关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

(三)强化“个转企”金融扶持。

1.鼓励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创新金融产品,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用好保就业保市场经营主体助力融资支持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2.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服务“个转企”企业融资需求。

(四)加强“个转企”不动产登记和社保支持。

1.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申请名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

2.加强对“个转企”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保参保、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3.“个转企”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支持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个转企”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抓好本地区“个转企”工作的牵头协调,细化工作举措,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全省“一盘棋”推进。

(二)加强协同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政策落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研究制定“个转企”工作相关制度和登记规范。经信、科技、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单位和机构要及时将“个转企”企业纳入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切实释放政策红利。各有关审批部门要优化许可审批流程,做好“个转企”登记、许可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技术支撑。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为企业的,统一社会代码保持不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系统改造,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个转企”登记信息增加相应识别字段,确保有效识别、精准统计和兑现政策。原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处罚等数据信息要确保有效继承、直接关联。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相关政策,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个转企”的先进经验,形成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此前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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