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我市于2014年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实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经营场所分类管理制度。《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市商事制度改革配套规范性文件,在便利市场准入、激发商事主体活力,强化后续监管、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市政府“制定经营场所监管制度”的相关要求,并做好与《厦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厦府规〔2023〕8号)的执行衔接,对《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修订、重新发布。
《规定》主要依据《条例》第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厦门实际制定。
二、目标任务
以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高质量发展为基本遵循,加强本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的备案及监管,方便市场主体准入,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三、工作进展
本次修订以原《规定》为基础,在商事制度改革的总体制度设计下,从便利申请、精准监管、部门联动等多个角度考虑,通过开展调研、座谈等进行专题研讨,结合近年实践和我市实际,起草《规定》初稿。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三轮征求全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意见,并针对部门存有异议的个别条款组织专题协调达成一致,进一步修改完善,已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四、范围期限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规定》对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分类备案、全程监管进行了细化规定,共十条,除原则性、附则性条款外,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突出重点监管领域。对涉及公共安全、高污染、油烟噪音、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法律、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经营场所实行严格监管。
二是细化分类备案制度。根据商事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分类,属于前、后置经营项目的,分别按照许可文件、相关许可部门确定的地址备案经营场所;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通过形式审查无法辨别是否涉及目录规定的禁限设区域的,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抄告相关监管单位甄别后办理,对相关监管单位反馈属于禁限设区域的经营场所依法不予备案。
三是建立全程监管机制。事前,商事登记机关、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将《目录》对应内容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提示;事中,商事主体分类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相关监管单位依职责开展监管,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单位将属于禁限设区域的具体地址告知商事登记机关的,商事登记机关不予备案;事后,建立“取消备案”联动机制,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单位发现经备案的经营场所属于禁限设区域并将相关商事主体、禁限设地址、依据等信息抄告商事登记机关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对该经营场所取消备案,强化部门协作、齐抓共管。
(二)修订情况说明
本次修订除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个别表述进行调整外,对内容进行了增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事前告知提醒。明确除商事登记机关外,行政许可机关、监管单位也应在履行与商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相关的职责时,将《目录》对应的内容提示行政相对人,减少相对人因开展经营活动前期选址、施工装修等不符合要求,后续整改带来的损失。(第四条)
二是完善后端闭环机制。针对商事主体在取消备案或者涉及禁限设区域不予备案的经营场所继续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明确处理原则及整改后部门衔接,形成闭环管理机制。(第七条)
三是加强信息互通共享。通过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商事登记机关、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单位共同推进经营场所备案、取消备案等信息互通共享和数据比对校验,提升监管和政务服务水平。(第八条)
六、注意事项
《规定》作为《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建立了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分类管理+部门协作”的管理机制,在该原则性分类管理机制下,具体行业领域的许可审批、监督管理,由各领域法律法规具体予以规定。
七、关键词解释
本市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是指《厦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厦府规〔2023〕8号)。
八、联系人电话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郑倩 0592-2274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