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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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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

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权益,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和我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2023年12月起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当月起,按规定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费率与随单位参保职工保持一致。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我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补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与其缴费基数一致。生育津贴由失业人员向当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三、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个人不承担费用。

四、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五、由于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等原因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多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在该人员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多缴纳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退回失业保险基金。相关参保记录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销。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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